日前,《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出台,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办法》将加大对房产中介的管理力度,规范中介行为,打击发布虚假房产信息、乱收费、欺诈、占用、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 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据了解,《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执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而须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因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需建“诚信档案” 《办法》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该档案包括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纪录录入其“诚信档案”。个人和单位有权查阅“诚信档案”。 《办法》对不能进行交易的房屋进行了明确规定。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屋转让或出租的;新建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等情形,房产中介机构不能提供中介服务。 ■收费 房产中介费用有统一标准 《办法》对房产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房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个人情况,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房产中介应该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房产中介机构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取中介费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处罚 最高可罚2万 《办法》规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因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房产交易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以低价购进、高价售出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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