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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
作者: 来源:衡水市房管局 时间:08月14日 09:16 提交:本站 访问:
衡水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告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申请程序
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申请人持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
三、审核
市房管局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状况及收入状况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公告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告;经公告,提出异议的,市房管局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书面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无异议的,市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将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购买
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定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六、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再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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